申請時間:1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止
實施辦法
申請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,且未受領教育部核發之師資培育公費或師資培育獎學金:
1. 成績表現:前ㄧ學年修習教育專業課程10 學分(含)以上,平均成績達80分者。
2. 操行表現:前一學年每學期操行成績達80 分,且無申誡(含)以上處分記錄者。
3. 家境清寒
申請資料:
1. 申請表(附件)。
2. 歷年成績單正本1份。
3. 家境清寒者,申請時得附(中)低收入戶證明、免繳所得稅證明、就學貸款證明或清寒證明。